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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来了!6月1日起将在这些地方试点
  • 发布时间:2021-05-18 09:25
  • 来源: 中国银保监会、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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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是保险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推进养老金融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巩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有利于培育“长期投资长期回报、价值投资创造价值、稳健投资合理回报”的成熟理念;有利于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需要。

  自2021年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通知》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交费方式、积累期和领取期设计、保险责任、退保规则、信息披露、产品管理等作出规范,并明确了在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低资本要求等方面的监管支持政策。鼓励试点保险公司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保险产品,积极探索满足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探索建立符合长期经营要求的销售激励、风险管控和投资考核机制。试点将坚持依法合规、突出养老功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对试点情况将密切关注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平稳有序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57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部署,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加快发展,更好地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银保监会决定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期限和范围

  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保险公司应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消费者达到60周岁及以上方可领取养老金,且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

  (二)试点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服务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人员投保提供交费支持。

  (三)试点保险公司应探索建立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长期发展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长期销售激励考核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和较长期限的投资考核机制等。

  (四)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前提下,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与养老、照护服务等相衔接,满足差异化养老需求。

  三、试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保险优势,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规范发展。

  (二)各总公司应统一领导,加强制度建设,加大资源投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经营相适应的治理架构、管理模式、考核体系和风险管控要求等。

  (三)各公司应扎实做好准备工作,并按要求报送试点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试点启动后,各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和试点地区银保监局报送进展情况。

  (四)各公司应结合试点地区情况和自身实际,立足消费者需求合理制定业务发展规划,稳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审慎开展经营,加强合规管理,做好消费者保护,始终守住风险底线。

  (五)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应做好政策解读和指导,密切关注业务发展,加强业务监管,及时总结、动态评估试点经验,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附件: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方案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5月8日

  

  扩展阅读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三支柱体系中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与普通商业养老保险相比,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有两大突出特点。一是通过在领取年龄、积累期和领取期年限等方面作出要求,强化产品的养老保障功能,服务有养老需求的专属群体。二是采取“保证+浮动”收益模式,收益可转换,灵活性强,从而确保养老保险的长周期运作,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在不同阶段的需求。

  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不仅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巩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也有利于培育“长期投资长期回报、价值投资创造价值、稳健投资合理回报”的成熟理念,有利于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需要。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且保险公司要达到多项信息披露上的要求,这使消费者能清晰、方便地查询自己积累起来的权益,保持长期信心。

  在交费方式上,《方案》要求,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采取灵活交费方式,保险公司可收取初始费用,消费者交纳保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保险公司可根据交费金额、账户累积金额、销售渠道不同等设定差异化的公平合理的费用标准,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试点提出,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从业人员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企事业单位相关交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权益全部归属个人。

  王向楠认为,一方面,这些领域对中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越来越大,人员众多,但是还没有享受到与其贡献相当的正式的风险保障制度,很多人对养老重要性的认识也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工作灵活性、收入稳定性、地区流动性等因素,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在解决养老规划问题,更倾向于采用自主性、灵活性和透明性更强的商业产品服务。

  在积累期和领取期设计方面,《方案》显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应向消费者提供投资组合转换功能,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期限内可转换次数、转换时点,以及转换费用收取标准等。“考虑到养老是重要的经济社会事项,所以无论从消费者个人,还是从国家整体看,在养老金问题上提供‘保证收益’是制度设计的关键之一。”王向楠称。

  《方案》还明确, 消费者年满60周岁方可领取养老金。保险公司须提供定期领取(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终身领取等多种方式供消费者选择。保险公司应制定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以下简称转换表),可根据预定利率、生命表变化对转换表适时调整,并在公司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布调整后的转换表。保险公司可提供不同转换表锁定方式供消费者选择。转换表一经锁定,不得调整。消费者开始领取养老金后,不得调整已选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转换标准。养老金领取可衔接养老、照护服务,但须另行签署相关服务合同。

  王向楠表示,很多人缺乏长期财务规划的习惯或能力,以致于老年时才发现经济上准备不足,因此,这种设计使其区别于一般的金融产品,能促进参与人实现养老的目的。此外,监管部门还规定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命名格式,要求保险公司在官方网络平台或其所属保险集团官方网络平台才能超出试点地区销售。以上举措是考虑到养老保险产品的保障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在销售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设置了较高标准。

  中国银保监会表示,试点将坚持依法合规、突出养老功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对试点情况将密切关注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平稳有序发展。

  “从险企角度来看,需要在投资方面保证收益的同时提升中长期的收益率;在销售端进一步提升消费者对养老的重视,也要避免短期理财产品上的风格,帮助消费者做好长期规划;在服务方面,要能够提供优质的护理、健康等老年人生活服务。”王向楠表示,“养老是政府、雇主和个人三方的责任,每个支柱上三方的责任大小和侧重不同,但建设中均需要三方协助。发展专属养老产品应当获得各方的支持,其中,政府通过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资本利得税延迟等方式促进养老保险产品发展,有大量的国际经验支持,我国应当尽早以更大的力度出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财税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