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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正式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的试行办法》(下称《办法》),支持广东省内(深圳除外)具备一定条件的小贷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放贷,增加小贷公司的可用资金,并将于今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广东南方金融创新研究院对该《办法》进行了认真研读,现就相关部分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更加细化。其实早在2012年,省金融办的粤金[2012]6号文中就已经提出,小贷公司可以将截至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的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直至达5亿元止,并按规定报批。本次《办法》可以看成是对此规定的一个具体实施的细化,有利于小贷公司具体执行。
二、增加小贷公司的放贷能力。在省内小贷公司普遍放贷资金不足,融资难的背景下,此举可大大改善小贷公司的放贷能力。按照平均资本净回报率10%计算,全省小贷公司约354家(不含深圳),注册资金约650亿左右,这意味着将有60亿元左右的资金得到松绑,转变为放贷资本。释放60亿额度。
三、有相关的条件要求。《办法》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小贷公司,将可以申请权限,将未分配的利润用于发放贷款,增加可用资金。其中,“具备一定条件”指的是小贷公司要具备五个条件:(一)成立满一年且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二)最近6个月月末平均贷款余额不低于可贷资金的90%。(三)上一个季度末的未分配利润不低于200万元;(四)上一个季度末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不良贷款率低于5%;(五)在非现场监管系统中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填报数据。
上述条件满足后可向所在地金融部门提交申请,并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而小贷公司未分配利润,则指小贷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历年产生的净利润扣除股东分配后的余额。
四、与部分地市金融办(局)的规定相比稍显严苛。以上五个条件对于早期成立合法合规经营的小贷公司来说条件并不算高,但2014年5月,广州市金融办出台的《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试行办法》,广州市的试行办法对小贷公司设置的门槛则低了许多。在申请使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的资格主体标准上,仅要求“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非现场监管系统中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填报数据;上一季度末的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即可。与广州市试行办法相比,该《办法》不仅要具备广州市要求的所有条件,而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为界定资金是否真正来自于未分配利润,避免被非法集资钻空子,《办法》特别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每半年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上年度或半年度经营情况开展审计,证明未分配利润的真实性。事实上给小贷公司又会增加了数万元的审计成本。
但整体看来《办法》的出台对于小贷公司是重大利好,一方面变相提高放贷资本金,提高资本使用率;另一方面,小贷公司利润分配税负很重,大多数小贷公司的税负达到25%,在交完全部税负后,利润分配各股东所得往往还要交所得税,所以股东往往更愿意把利润投入到经营中,以经营形式消化。
但我们注意到该《办法》是有条件、有步骤放开小贷公司资本金来源,但未分配利润用于放贷的额度,并不纳入小贷公司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杠杆中,无法给小贷公司增加更多的融资额度,这是稍显不足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