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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进一步明确险企股票投资监管政策,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监管导向
  • 发布时间:2017-01-25 00:00
  • 来源: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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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政策,规范股票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为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导向,《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和集中度风险,《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规定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