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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试点将扩大至全国
  • 发布时间:2013-07-17 00:00
  • 来源: 韶关金融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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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出台了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8项政策措施,其中提出“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到全国,鼓励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6月21日,证监会表示正在研究制定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到全国的具体方案。近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发布了《股票挂牌条件使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主要有:

一是覆盖面将有效扩大。“新三板”试点将扩大到全国所有的非上市股份公司,不再分批扩容,也不限于高新园区的企业,而且对挂牌企业没有行业、地域、股东所有制性质等方面的限制,将有效解决资本市场覆盖和服务全国中小企业的问题。

二是准入门槛低,包容性强。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相比,“新三板”的准入门槛较低,不设定财务指标方面的要求,企业只要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治理机制健全且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由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等五个条件,就可以申请到“新三板”挂牌。

三是融资方式灵活、快速。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新三板”专门设计了符合小额便捷特征的融资制度,以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通过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方式进行融资。如在股权融资方面,“新三板”对挂牌企业的发行比例、发行时间均不设硬性要求,企业在挂牌同时和挂牌之后可进行定向发行,且具有小额(融资金额最低可达数百万元)、快速(融资时间一般为4-6个月)、按需(根据企业需要向合适的投资者发行)等突出优势;同时,实行“小额豁免”(企业在符合小额发行相关条件时可以豁免审批,只需事后备案)和“储架发行”(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制度。在债权融资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司债等进行融资。

四是交易方式多元化。“新三板”将采用协议转让和做市商两种交易方式,并提供集合竞价转让服务,交易门槛将降低到1000股。在流动性方面,除《公司法》第142条规定的条件以及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设定“2年内不得转让、全部转让时须分3期进行”的限制外,对挂牌企业的股份转让不设其他条件限制。

五是建立转板机制。“新三板”挂牌企业如果符合交易所上市条件且不公开发行股票,可以直接向沪深交易所申请上市,无需经证监会审核。

“新三板”试点扩大,有利于完善科技创新和资本市场良好的对接机制,对进一步激活民间投资,改善中小微企业金融环境,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广东中小企业众多,拟挂牌企业资源丰富,“新三板”挂牌准备工作开展较早,已基本形成了“新三板”拟挂牌企业梯队,经各地级市政府的引导与推动,有望打造“新三板”的“广东板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