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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金融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11-23 00:00
  • 来源: 广东省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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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

  经省金融办2016年11月7日办党组(扩大)会议审议,秘书人事处按照会议要求对《省金融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经报办领导审阅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省金融办

                                                                       2016年11月17日



省金融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科学的监督管理机制,防范决策风险,推进省金融办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省金融办涉及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和奖惩、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省金融办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酝酿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研究以省金融办党组和省金融办行政名义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办局、“一行三会”的有关重大事项;

(五)研究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

(六)研究省金融办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七)省金融办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调整;

(八)全省金融办系统内重大工作安排、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重大履职责任事故的处理;

(九)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及相关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省金融办机关机构、编制及职能配置的设置与调整;

(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交流、2个月以上离岗培训、挂职锻炼等;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干部提任、交流任职人选;

(三)省金融办公务员考录、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人员招聘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省金融办后备干部的推荐和培养;

(五)推荐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名义表彰、奖励人选;

(六)对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违规违纪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本办的年初预算经费安排、年中预算调整以及本办省级专项财政资金分配计划;

(二)单项支出2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程项目、大宗资产采购以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的修繕项目;

(三)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重要资产处置项目;

(四)其他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金额安排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

(二)单一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

(三)数额在20万元以上、年初未列入预算且必须支付的项目资金;

(四)其他按省金融办财务制度规定应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支出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按性质和重要程度,依据《省金融办党组议事规则》、《省金融办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确定的议事范围,分别由省金融办党组会议和省金融办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原则上由省金融办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其他办领导提出,报主要领导确定。

(二)会前准备。“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在会前充分调研和论证,形成科学的决策意见建议和备选方案。议题材料由分管办领导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准备。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三)讨论研究。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由省金融办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其他办领导主持。出席会议的办领导人数,应达到办领导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先由议题承办处室负责人介绍相关情况,然后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会议主持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办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四)会议决定。经会议集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的事项,应作出决定。

会议讨论的议题应逐项作出决定,其中表决干部任免事项,应对任免对象逐人进行表决。

需会议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讨论意见比较一致的,可进行表决;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持不赞成意见(含未到会办领导的书面意见)人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的,应暂缓表决,待修改完善后,另行提交集体研究决定。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同时须将表决意见如实记录备查。

(五)会议记录。集体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安排专人作好记录,并在会后将讨论研究事项、决策程序、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结论等内容,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决定等形式保存文字性资料备查。

第十条 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相关事项的,省金融办主要领导或经其授权的人员可以临时进行处置,但应及时向其他办领导通报,事后再经集体研究按规定程序追认。

第十一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列为“三重一大”的事项,除有保密要求的以外,议题承办处室应在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后的一周内,将决策结果报秘书人事处汇总后送省纪委派驻省府办公厅纪检组备案。对集体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除有保密要求的以外,应以适当方式在干部职工中公开。

第四章 组织实施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省金融办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承办处室指定人员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的情况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个人意见被否决的,允许保留,但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已经作出的决定。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相关处室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除紧急情况外,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二)决策失误或执行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三)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或调整集体决策的;

(四)决策执行中出现异常情况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其它违反本制度的情况。

第十五条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

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请求上级处理。

第十六条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

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上报上级机关或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接受上级党委、纪委或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列入省金融办党组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