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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金管〔2025〕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驻粤各省级保险公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8月12日
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2025-2027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2024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金监〔2021〕79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完善保障机制,促进乡村振兴,现制定《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农房保险)。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持续推动农房保险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的引导作用及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保障功能,助力构建农村居住环境多元化保障体系,帮助受灾农户重建家园,改进农村社会治理,助力构建具有广东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充分发挥引导和组织推动作用,加强对农房保险工作的领导,完善制度建设,积极宣传推广,引导保险机构以服务乡村振兴为目标,为农房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市场运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引入承保机构进行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承担理赔责任风险,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自主自愿。各级应采取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政策宣导,调动各镇村为参保单位的积极性,帮助农户了解政策,促进农户自愿投保获得保障。
(四)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稳妥推进农房保险工作,健全完善协调机制。
三、实施内容
(一)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
1.被保险人为全省辖内具有广东省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以下统称农户)。
2.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和室内财产。其中,被保险房屋需有居住痕迹,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屋内有衣食住行等必备生活用品;
(2)有安装水表、电表并可以提供缴费记录;
(3)当地村委出具相关证明。
3.被保险人一户(同一户口簿内)在广东省境内有多处农村房屋(商品住房除外),多处房屋可共享同一保额保障,多处房屋总保险金额以每户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金额
1.政策性农房保险基础保障
农房保险赔偿标准按照《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参考标准》(见附件)执行。每户每年保险金额为110,000元。其中,因自然灾害(含地震)及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损失,按照农房建筑结构类型分为一类结构房屋保险金额80,000元,二类结构房屋保险金额50,000元;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因盗抢责任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按照房屋倒塌或损毁核定赔偿金额的4%计算给予受灾农户清理残骸费用,最高赔付2,000元;对房屋达到Ⅱ级和Ⅲ级倒塌或损毁的农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安置费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农户的保障程度或扩大保障范围,具体标准与承保机构协商确定。
表1 保险方案明细表
其中:
一类结构房屋为使用钢筋混凝土作为框架结构的房屋;
二类结构房屋为除上述一类结构房屋以外的房屋,如:砖木、砖土、茅草、泥瓦等结构的房屋。
2.补充灾害水位线快速理赔方式
当发生洪水、暴雨、台风等大灾导致地市范围内大面积(100户以上)房屋被水浸时,对于房屋主体结构未造成明显损害的水浸农房,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与承保机构协商,按照农户水浸高度(水位线)区分不同等级,并统一赔偿标准确定受灾农户室内财产损失。水浸高度位线(水位线)具体赔偿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与承保机构在农房保险保障总体方案下、结合灾情中当地风险力度、室内财产实际损失情况制定,报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备案。水位线赔付参考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表2 大灾水位线赔付标准表
(三)保费及财政补助办法
我省农房保险按照不同地区确定差异化保费,由农户和财政共同承担。各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数与承保机构结算保费补助资金,农户不参保的,政府不予补助,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封顶管理,每年补贴金额以年初预算安排为准。具体要求如下:
1.珠江三角洲地区(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不含恩平市)每户每年保费不高于5.44元,具体保险费率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与承保机构议定。保费由农户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农户承担比例不得高于年保费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
2.其他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恩平市、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每户每年保费不高于8.06元,具体保险费率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与承保机构议定。省级财政承担4元,市、县级财政承担2.06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50%,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农户承担保费2元。
3.各地可根据自身财力和农户意愿,适当提高当地农户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并鼓励农户自愿缴费增加保障金额。各地可通过村集体盖章确认并公示、农户本人签字、授权委托亲属签字等多种方式开展承保。
表3 保费及财政补助明细表
4.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农房保险保费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牵头部门)推进项目实施,做好省级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结算、监督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统筹协调本地区农房保险管理工作,落实市、县(市、区)政策性农房保险牵头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级政策性农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报、结算、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拨付省级财政补贴资金至省级承保机构,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并按规定拨付资金。具体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另发。
(四)承保机构选择
各地级以上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牵头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确定保险公司,本次招标承保周期为2025-2027年,共3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加强承保机构资质管理,参与招标的保险公司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偿付能力充足,并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承保机构考量因素以服务能力(机构设置、偿付能力、专职人员配备、车辆配备)、经营能力(经营费用率、经营业绩、创新能力)、风控能力(再保险制度、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内控制度)、服务方案(承保方案、防灾减灾方案、定损方案、理赔方案、救灾方案、创新方案、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方案)、管理水平(管理架构、信息化水平)、考核结果(农房保险承保机构考核评分)等因素为主。
各地级以上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牵头部门)应于《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2025-2027年)》正式印发后3个月内完成招标工作。确定承保机构后,应与承保机构签署保险协议,并将保险协议报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备案。
为做好承保工作衔接,在本方案印发前,农房保险业务可由原承保机构接续负责,执行《2022-2024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及理赔标准;本方案印发后,各地在新一轮承保机构遴选完成前,可由原承保机构参照本方案实施,避免脱保。
(五)健全完善基层协保体系
各地要继续健全完善基层协保体系,承保机构应加强对协保机构、协保人员的培训指导,按照保险合同以及承保机构与政府之间的有关约定列支协保工作经费,协保工作经费标准不高于农房保险保费收入的5%,主要用于协保机构和协保员开展工作,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向协保员支付协保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
(六)加强农房保险信息化建设
鼓励承保机构加大技术投入,运用大数据和电子化技术,建立包括承保、定损理赔等功能的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借助互联网工具发布灾前预警、防灾防损等灾害防范信息,提升我省农房保险风险管理服务水平。
(七)扩展农房保险风险减量服务
鼓励承保机构在承保农房保险业务中积极提供风险减量服务,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农房,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构建风险减量服务新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负责推进我省农房保险工作,与省财政厅按职责事权分别牵头负责全省农房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协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加大工作支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各地级以上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牵头部门)牵头负责推进本地区农房保险工作,与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要科学、合理落实好市、县(市、区)应承担保费。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好当地有关部门和行政村协助承保机构,做好农户信息核实、办理投保手续、农房查勘定损和发放理赔款等工作,及时调节争议纠纷。
(二)强化督导检查。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将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及广东金融监管局等部门,适时对省内市、县(市、区)开展农房保险工作调研,及时掌握全省农房保险动态,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三)加强监督考核。各地市要加强对农房保险承保理赔和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的全流程监管,强化对承保机构服务的监督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农房保险农户参保覆盖率、投保真实性、结算数据准确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及时性、投保理赔业务规范性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以及其他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保险机构依法清退,对擅自挪用农房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的相关政府部门人员依法处置、依纪问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市要和承保机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农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措施,增强全省农户的参保意识和参保积极性。各承保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到乡镇或村委开展农房保险宣介,向村委干部、农户宣传普及农房保险知识和理赔案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保险、了解保险、参与保险。
本方案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参考标准(2025-2027年)
一、房屋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赔偿金额以被保险房屋出险时房屋建筑结构类型对应的赔偿标准予以核定赔付。
其中:
一类结构房屋为使用钢筋混凝土作为框架结构的房屋;
二类结构房屋为除上述一类结构房屋以外的房屋,如:砖木、砖土、茅草、泥瓦等结构的房屋。
二、室内财产受损赔偿标准
室内财产参考以下类别对应赔偿标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协商赔偿,室内财产每户最高赔付13000元,具体如下:
三、清理残骸费用赔付标准
清理残骸费用按照房屋倒塌或损毁核定赔偿金额的4%计算,每户最高赔付2000元。
四、临时安置费用赔付标准
房屋倒塌或损毁达到以下等级赔付时,另外给予临时安置费用,每户最高赔付2000元,赔付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