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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落实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要求,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和《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经前期属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排查、公示和申请,同时结合公告督促退出行业情况,现决定撤销相关“失联”“空壳”小额贷款公司(第一批)业务资质。
被撤销小额贷款业务资质的机构,应当于30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小额贷款”“小贷”等涉金融字样,不得继续从事或变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营业场所标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需同步清理或变更,相关债权债务等按规定由股东或变更后存续的市场主体承担。
如被撤销小额贷款业务资质的机构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将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规定处置。涉及违法违规经营的,将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附件:撤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质的机构名单(第一批).xlsx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