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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落实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及《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经前期属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排查、公示和申请,同时结合公告督促退出行业情况,现决定终止相关“失联”“空壳”典当行(第一批)的典当经营许可。
被终止典当经营许可的机构,应当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未使用的当票、续当凭证交回注册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同时在30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典当”等涉金融属性字样,不得继续从事或变相从事典当业务,营业场所标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需同步清理或变更,相关债权债务等按规定由股东或变更后存续的市场主体承担。
如被终止典当经营许可的机构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将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规定处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将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