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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失联”“空壳”融资担保公司(第一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5-09-17 10:12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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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落实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要求,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其四项配套制度等规定,经前期属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排查和公示,同时结合公告督促退出行业情况,现决定注销相关“失联”“空壳”融资担保公司(第一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被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交回注册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同时在30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融资担保”等涉金融属性字样,不得继续从事或变相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营业场所标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需同步清理或变更,相关债权债务及未到期担保责任等按规定由股东或变更后存续的市场主体承担。

  如被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将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提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规定处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将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附件: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名单(第一批).xlsx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