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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办银行:
为落实《广东省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中相关贷后管理要求,确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更好以高质量金融服务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和广东金融监管局制定了《广东省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工作指引(2025年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9月26日
广东省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
工作指引(2025年试行)
一、制造业企业固定贷款贴息有关要求
(一)贷款主体资质
广东省内注册的企业,工商登记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制造业”项下的企业。
(二)固定贷款范围
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1号),国家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2025年4月17日发布涉及固定资产准则)等政策法规,明确:
1.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是一种有形资产。
2.固定资产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广东省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细则中所明确的支出,主要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按固定资产类型可区分为:
①外购固定资产。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增值税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并按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
③租入的固定资产。在融资租赁方式下,承租人应于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④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3.固定资产贷款,是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4.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
5.《贴息实施细则》明确的固定资产贷款投向。主要为建设厂房、购置厂房、购买设备、技术改造等方面。
二、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要求
(一)贷款主体资质
1.在广东省内注册的企业,主营业务应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2.企业提用银行贷款资金时,高新技术资质处于有效期内;
3.企业申请贴息对应的固定资产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未享受省内其他贴息政策或中央设备更新再贷款等相关贴息政策。
(二)贷款范围
1.固定资产贷款。参照制造业企业固定贷款有关要求执行。
2.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应用于技术改造和科技研发支出。
技术改造方面,主要是企业实施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取得国家或省市区相关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的项目。
科技研发方面,企业申请贴息的研发支出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不包括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按照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第三大点第六小点“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执行。
(三)经办银行核对高新技术企业用于科技研发新增贷款,可参考企业自行报税加计扣除金额
1.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44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填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相关支出加计扣除金额。
2.贷款用于科技研发用途时,企业申请贴息对应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企业2025年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中“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金额。具体为:
①企业纳税人预缴申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明细行次金额。
②企业纳税人汇缴申报。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2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的明细行次金额。
三、其他要求
1.贴息对象、范围、贷款用途等与规定不符的不纳入本次省级贴息范围。
2.企业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不纳入本次省级贴息范围。
3.企业申请省级贴息对应的固定资产贷款,应没有享受省内其他贴息政策或中央设备更新再贷款等相关贴息政策。
4.符合贴息要求的贷款应全部用于建设厂房、购置厂房、购买设备、技术改造或科技研发支出。若贷款仅部分用于上述用途,应按实际支出的贷款金额申请贴息。例如:
① A企业提用100万元贷款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其中只有30万元用于科技人员工资。企业申请贴息时申请贴息贷款金额应为30万元。
② B企业提用1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其中只有30万元用于科技研发。企业申请贴息时申请贴息贷款金额应为30万元。
5.强化信贷管理。贷款经办机构要围绕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做好金融服务,承担审贷主体责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贷款审批,坚持从严审批、从快放款,提供精准、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要强化贷后管理,加强资金用途管控,动态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符合贴息政策,确保各项贴息资金合规,严禁套取贴息资金。
备注:
1.“1-借款合同”、“2-放款凭证或借据”中贷款用途须为建设或购置厂房、购买设备、或技术改造。
2.“4-用款合同”相关内容须与“1-借款合同”和“2-放款凭证或借据”中贷款用途一致。“4-用款合同”中应有明确的付款时间,且付款时间一般应不早于企业实际提用贷款日期。
3.“5-贷款支付流水”须与“4-用款合同”约定的交易对手名称一致。
4.“6-企业出具的贷款使用说明”中企业须明确贷款使用时间、贷款用途、贷款支付对象、贷款符合贴息政策要求的用途等,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备注:
1.“7-企业从事科技研发相关证明材料”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证书、科研项目立项证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相关材料。
2.“8-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由企业提供申请贴息时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3.“1-借款合同”、“2-放款凭证或借据”中贷款用途须包含日常流动资金周转、科技研发支出、发放工资等。
4.“4-用款合同”涉及产品、原材料或服务须与借款人研发方向一致。“4-用款合同”中应有明确的付款时间,且付款时间一般应不早于企业实际提用贷款日期。
5.“5-贷款支付流水”须与“4-用款合同”约定的交易对手名称一致。
6.“6-企业出具的贷款使用说明”中企业须明确贷款使用时间、贷款用途、贷款支付对象、贷款用于企业**研发,贷款符合贴息要求的**用途等,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7.若用于科技人员工资,须提供企业加盖公章的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说明、对应员工近三个月缴纳社保证明等。一般用企业加计扣除报税的辅助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