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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
| 序号 | 审批部门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子项 | 依 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 1 | 省金融办 | 行政许可 |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 | 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第1项:将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2.《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银监会等七部委令第3号)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3.《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粤府令第149号)第七条:广东省金融办(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以及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是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批准工作,承担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由省金融办负责。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广东银监局 | 符合《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粤府令第149号)要求的申报企业。 | 取消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变更名称、组织形式、跨市变更公司住所、调整业务范围、分立或者合并)下放到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金融主管部门实施。 | |
| 2 | 省金融办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 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 符合《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要求的申报企业。 |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变更名称、组织形式、住所,调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权股东、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下放到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金融主管部门实施。 | |
注:省金融办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 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有:1、邮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大院8号楼七楼5);2、传真电话:020—83135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