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 对象 | 检查 形式 | 牵头实施处室 | 实施 时间 |
1 | 小额贷款公司检查 |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 1.禁止事项排查。主要包括:是否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是否存在账外经营或财务造假问题;是否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暴力催收;是否抽逃资本金;是否经营未经批准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是否未经批准跨区域展业等。 2.合规情况。主要包括:业务开展情况;贷款集中度;利率水平及明示年化利率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合作机构管理情况;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融资渠道、融资杠杆;重要事项变更是否依法依规报批等。 3.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4.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管理情况。 5.信访投诉处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涉法涉诉情况。 6.前期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3家:广东粤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地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珠海华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日常检查 | 监管一处 | 2025年 3月-10月 |
1.合规情况。主要包括:业务开展情况;贷款集中度;利率水平及明示年化利率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合作机构管理情况;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融资渠道、融资杠杆;重要事项变更是否依法依规报批等。 2.信访投诉处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涉法涉诉情况。 3.前期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3家: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禾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裕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专项检查 | |||||
2 | 典当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等 | 1.禁止事项排查。主要包括:是否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是否发放信用贷款;是否抽逃注册资本金;是否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是否向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是否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是否对外投资;是否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具体规定为《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等。 2.合规情况。是否办理当物的质、抵押登记;是否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超标准收取息费;是否与股东存在违规资金往来;是否全部按规定机打当票;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重要事项变更是否依法依规报批等。 3.业务开展、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4.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5.信访投诉处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涉法涉诉情况。 6.上一年度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 3家:茂名市元通典当行有限公司,珠海国众典当行有限公司,汕头市创信典当行有限公司 | 日常检查 | 监管一处 | 2025年3月-12月 |
1.合规情况。是否办理当物的质、抵押登记;是否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超标准收取息费;是否与股东存在违规资金往来;是否全部按规定机打当票;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重要事项变更是否依法依规报批等。 2.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信访投诉处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涉法涉诉情况。 4.禁止事项排查。 | 2家:江门市麒麟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财富万业典当行有限公司 | 专项检查 | |||||
3 | 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含区域性股权市场)检查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业务有关事项的函》等 | 1.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2.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3.公司经营展业情况。 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涉法涉诉情况。 5.前期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3家: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珠宝玉石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日常检查 | 监管一处 | 2025年3月-10月 |
1.合规情况:是否背离现货市场定位违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2.公司经营展业情况。 | 2家:广东北部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东华泰农兴农产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专项检查 | |||||
4 | 融资担保公司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 |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等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是否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自有资金的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收费、虚增担保规模、未按规定管理降费奖补或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等。 2.是否按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报告有关事项。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注册资本等,是否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是否超范围经营。包括:是否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是否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是否受托投资等。 4.是否按规定计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包括: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等。 5.资产比例是否合规等工作情况。包括:是否照国家规定划分Ⅰ、Ⅱ、Ⅲ级主要资产;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是否低于资产总额的60%;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是否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是否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6.配合监管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是否针对前期巡视巡察、审计、评级、检查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等。 7.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涉法涉诉情况。 | 3家:粤财普惠金融(珠海)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阳江市恒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日常检查 | 监管二处 | 2025年 7月-12月 |
5 | 融资租赁公司检查 |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 | 1.禁止性事项排查。包括: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是否涉及新增或违规参与置换政府隐性债务;是否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是否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是否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和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颁发相关经营许可的机构融资或转让资产;是否出租、出借融资租赁经营资质或将融资租赁业务委托给无经营资质的机构经营;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宣传,向明显缺乏偿付能力的客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是否存在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虚构租赁资产、虚假交付等交易行为;是否向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是否存在以威胁、恐吓、要挟等暴力非法手段进行催收、讨债、处置租赁物的行为。 2.合规情况。主要包括:融资租赁资产占比;租赁物适格性;杠杆率;证券投资业务占比;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情况;重大事项报送情况;订立合同规范情况;非设备类租赁业务开展情况;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建设及落实情况,如是否存在低值高估、低值高买等;是否存在资金流向城投及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投融资等情况。 3.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包括:组织架构是否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 4.配合监管情况。包括:是否按时报送监管部门要求材料;是否按规定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及重大风险事件;是否针对前期巡视巡察、审计、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等。 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涉法涉诉情况;薪酬分配情况。 | 3家:广州工控万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广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珠光(珠海横琴)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日常检查 | 监管二处 | 2025年 7月-11月 |
6 | 商业保理公司检查 |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1.《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公司的通知》《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及相关文件执行情况。 2.禁止性事项排查。包括: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与其他商业保理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从事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3.合规情况。主要包括:融资合法性;受让应收账款占比;不良资产占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情况;杠杆率;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情况;重大事项报送情况;订立合同规范情况。 4.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包括:组织架构是否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 5.配合监管情况。包括:是否按时报送监管部门要求材料;是否按规定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及重大风险事件;是否针对前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等。 | 3家:广州海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华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银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日常检查 | 监管二处 | 2025年8月-11月 |
7 | 地方资产 管理公司检查 |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促进规范经营的函》《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检查期内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是否完善、内控机制是否健全、主营业务是否合规,是否专注主业、按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报告有关事项等,以及前期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 2家: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日常检查 | 监管二处 | 2025年3月-12月 |
备注 | 2025年行政检查均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对同一机构的日常检查频次为每年最多1次;对同一机构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合计最多2次(根据国办发〔2024〕54号文精神,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