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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办法》修订说明
  • 发布时间:2025-02-08 16:46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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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原文: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为促进境外投资便利化,更好推动广东企业“走出去”,支持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我省于2021年正式启动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下称QDLP试点),并于2021年10月颁布了《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粤金监[2021]88号),有效期三年。总体来看,QDLP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有效满足了投资者多元化财富管理需求,进一步推动了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和融合发展。

  近年来,随着QDLP试点工作平稳运行,业务办理流程上有一定优化的空间,市场主体对优化试点管理企业资格要求、投资范围和外汇登记要求等有强烈的需求。为进一步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的要求,广东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有必要结合当前市场发展形势和我省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修订QDLP相关政策,有序推进QDLP试点工作,吸引和培育更多优质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提升金融产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一点两地”定位。

  二、主要修改

  我局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广东证监局等单位在深入市场调研和学习其他地区先进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形成《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办法》(下称《办法》)。本次修订主要围绕6个方面进行:

  (一)优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资格要求。一是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实缴出资应符合国家关于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办法》不再另行规定。二是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合伙人资产管理规模和净资产要求放宽至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本身或其关联实体符合要求即可。三是不再要求存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基协至少完成一只基金的备案。

  (二)优化试点基金和投资者的资格要求。一是明确试点基金的认缴出资金额、初始募集规模、投资者和人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法》不再另行规定。二是优化了投资范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明确试点基金的资金来源和投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具有真实的交易基础,不再明确具体投资范围。

  (三)优化试点申请流程。补充了对契约型基金有关材料要求。

  (四)优化外汇登记、购付汇及境外投资流程。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优化QDLP试点外汇登记、资金汇兑、信息报备及监督管理等要求。

  (五)明确了给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单独额度。为落实《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3〕41号)要求,给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基础额度,经省联席会议同意可根据需要向合作区单独增发额度。

  (六)修改相关单位名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对文中涉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表述做了相关修改。